| 事项名称 | 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 政策依据 | 文件名称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文号 | 财税〔2006〕65号 | 签发单位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
| 签发日期 | 2006-07-01 | 文件有效期 | 待明确 |
| 事项政策条款 |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1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的产品的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产品含钻石且价值比重较大,同时不属于以上所列产品范围,以及执行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五、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对钻石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
| 政策兑现期限 | 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
| 实施机构 | 紫云自治县税务局 |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紫云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35230612投诉、或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
| 服务咨询电话 | 在紫云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进行现场咨询或在政务大厅税务综合服务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或拨打税务综合服务窗口电话:0851-35235231及贵州政务服务网咨询。 |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 兑现形式 |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
| 兑现条件 |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 兑现渠道
(方式) |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